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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祥庆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祥庆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65号罪犯王祥庆,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作出(2010)枣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0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祥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一次,专项表扬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祥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一次,专项表扬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祥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将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全部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王祥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祥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