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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烟台禹丰铸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禹丰铸造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商初字第43号原告:烟台禹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郑树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昌,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禹丰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禹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禹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守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凌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