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507号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山寺社区2组。法定代表人:张国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法定代表人:董伦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地址:达县南外镇开发区4-3小区(B幢)法定代表人:向昆明,系公司经理。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的诉讼。审 判 长 龙桂梅审 判 员 唐 雄代理审判员 潘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