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507号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山寺社区2组。法定代表人:张国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法定代表人:董伦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地址:达县南外镇开发区4-3小区(B幢)法定代表人:向昆明,系公司经理。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东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的诉讼。审 判 长  龙桂梅审 判 员  唐 雄代理审判员  潘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