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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正平、龙学梅与邓勇、肖学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平,龙学梅,邓勇,肖学萍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01-2号原告王正平,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龙学梅,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远青,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勇,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学萍,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黄家棚村五组61号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款5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