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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劲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王劲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96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桂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兴明,公司员工。被告王劲平,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劲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仕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碧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