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执字第00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孝武与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孝武,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孝武,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西上派镇。本院在执行宋孝武与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