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怀礼申请执行李向阳、祝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冯怀礼,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涪西镇双柏村十组村民。被执行人:李向阳,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前锋镇杨五沟村四组村民。被执行人:祝玉红,女,满族,四川省三台县前锋镇杨五沟村四组村民。本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向阳、祝玉红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帮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