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涛与唐广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唐广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马涛,男,汉族,1994年3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秦福存。被告唐广栋,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虎山东路8号。负责人王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与被告唐广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涛承担。审 判 长 林玉兰审 判 员 郑 琰人民陪审员 张义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