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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骆传武、刘燕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守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辽华,该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耀甲,嘉鱼县牌洲湾镇计生办副主任。被申请人骆传武,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燕红,女,1977年3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8日对骆传武、刘燕红作出的嘉卫计征决(2014)第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嘉卫计征决(2014)第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存在,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嘉卫计征决(2014)第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嘉卫计征决(2014)第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荣审判员 余 跃审判员 杨绪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梦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