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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逄天日申请赵可滨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天日,赵可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逄天日,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可滨,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分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逄天日与被执行人赵可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