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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正达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正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31号罪犯徐正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熟刑二初字第0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正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暂扣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的受贿赃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4日进行公示。同年2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新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宜兴监狱指派警官张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正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正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正达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正达,在上次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徐正达在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二次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徐正达未履行财产刑,但当地政府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正达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正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