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臧兴才与马冬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兴才,马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臧兴才,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执行人马冬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臧兴才与马冬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一、河南省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臧兴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244元;二、马冬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臧兴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819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马冬云负担449元。马冬云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臧兴才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冬云配偶系邢怀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冬云及其配偶邢怀亮银行存款19565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