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与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450号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建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军,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翰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徐翰恩,该分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非易,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其将就本案另行主张权利,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翰汶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21元,由原告浙江索亿炊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