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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宝竹南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137085-4。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剑丽,女,成年,汉族。被告李军武,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