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悦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悦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陆倩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广州市悦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丹彤。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悦祥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