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路凯与依兰县宏克利镇羊角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凯,依兰县宏克利镇羊角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路凯,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依兰县宏克利镇羊角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宏克力镇羊角沟村。法定代表人曲卓,该村委会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路凯申请依兰县宏克利镇羊角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依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依兰县宏克利镇羊角沟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路凯案件款16378.50元,承担执行费145.68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欠款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依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辉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