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隋平与汪作军、马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平,汪作军,马俊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隋平。被告汪作军。被告马俊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平诉被告汪作军、马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还。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