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周常绘与李自豹、潘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常绘,李自豹,潘春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周常绘,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自豹,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敖汉旗。被告潘春东,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常绘与被告李自豹、潘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常绘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常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常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