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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庆虎,陈健,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商初字第911号原告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卸甲南钢宁钢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宁。委托代理人黄海明,江苏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新民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虎。被告张庆虎,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被告陈健,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法定代表人将万建。被告江苏省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陈煌松。委托代理人吴新民,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冶公司)诉被告江苏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农业公司)、张庆虎、陈健、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水利公司)、江苏省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东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水利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借款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管辖地为秦淮区人民法院;2、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江苏农业公司、江苏亚冶公司、南京水利公司、陈健、张庆虎签订《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江苏农业公司、江苏亚冶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江苏亚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亚冶公司注册地为南京市六合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了由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法法律规定,应当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还款协议》虽约定了可向江苏亚冶所在管辖,仅是江苏农业公司、江苏亚冶公司间的约定,并未与本案其他当事人进行约定,故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