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某泉与陈某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泉,陈某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孙某泉,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告:陈某传,曾用名陈传,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泉诉被告陈某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传(陈传)持有的惠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塭仔河边阳光假日小区X号楼X层XX号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惠东字第011XXXX296号,建筑面积75.93㎡)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某传(陈传)持有的惠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上述被冻结股权由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二、查封原告孙某泉名下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塭仔河边阳光假日小区X号楼X层XX号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惠东字第011XXXX296号,建筑面积75.93㎡),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地产由原告孙某泉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广鸣审 判 员 杨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鉴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