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行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宗平与林军伟、林军钟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宗平,林军伟,林军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林宗平,男,193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军伟,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林军钟,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宗平与被执行人林军伟、林军钟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军伟、林军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各支付申请执行人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林军伟、林军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其国土及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