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慧霞与汉阴县蒲溪中心卫生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霞,汉阴县蒲溪中心卫生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霞,女,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汉阴县蒲溪中心卫生院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汉阴县蒲溪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典森,男,该院院长。上诉人王慧霞、汉阴县蒲溪中心卫生院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阴民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阴县法院(2014)汉阴民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审。王慧霞、汉阴县蒲溪中心卫生院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新建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