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林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