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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裴建英与杨兆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英,杨兆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裴建英,个体户。被告杨兆明,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置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英与被告杨兆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裴建英负担。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