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四民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景文与被上诉人苏沛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沛雨,李景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沛雨,男,71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文,男,194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苏沛雨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沛雨、李景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庭审中,苏沛雨向法庭提交的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村委会证明证实,苏沛雨在争议的七十三垅地块上分得17垄土地,与李景文一审向法庭提供的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村委会证明李景文在七十三垅地块分得4.36亩承包田存在同一地块使用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需经政府确权处理。另,李景文与苏沛雨在1998年是否订立土地承包合同不清。重审中,应查明李景文是否享有争议地块的承包权,再对其诉讼请求进行评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敏审 判 员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