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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陕西农商行与刘玉珍、李成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珍,李成虎,李永刚,李忠清,李小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华,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玉珍,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李成虎,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李永刚,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李忠清,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李小钟,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珍、李成虎、李永刚、李忠清、李小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五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该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玉珍、李成虎、李永刚、李忠清、李小钟的起诉。��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玉珍、李成虎、李永刚、李忠清、李小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