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鞠紫与谢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紫,谢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鞠紫,女。被告:谢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紫诉被告谢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鞠紫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鞠紫承担。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丽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