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华伟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罗华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凤池新区熊良明出租房。法定代表人袁荣贵,经理。被告罗华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绥江县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仕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