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娜与梁廷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梁廷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赵娜。委托代理人:张金顺。被告:梁廷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时浩。原告赵娜诉被告梁廷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大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娜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廷兵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娜撤回对被告梁廷兵的起诉。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