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文某、熊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文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文某,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黄程,鑫盾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熊某,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熊某名下储蓄于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营业部户名为熊某、账号为03×××13的20万元现金,并提供5万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文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某名下储蓄于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营业部户名为熊某、账号为03×××13的20万元现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纯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