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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375号原告: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扈捷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扈强,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川阳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36元,减半收取102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沈阳讯风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蔡 婷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