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华瑞锡虚开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瑞锡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87号罪犯华瑞锡。2009年10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罚金已缴纳)。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983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华瑞锡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认定被告人华瑞锡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华瑞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华瑞锡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华瑞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华瑞锡,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3分。为此,2014年1月、2014年8月连续两次被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华瑞锡对判决罚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华瑞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华瑞锡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瑞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