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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永成与钱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成,钱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41号申请人朱永成。被申请人钱永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永成与被申请人钱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永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钱永平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千禧小区房产、位于句容市文昌路法院北侧01幢房产及位于句容市杨塘岗村(北三环北侧)09幢房产,保全金额4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钱永平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千禧小区房产、位于句容市文昌路法院北侧01幢房产及位于句容市杨塘岗村(北三环北侧)09幢房产,保全金额45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小玲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41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申请人朱永成与被申请人钱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钱永平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千禧小区房产(产权证号:)、位于句容市文昌路法院北侧01幢房产(产权证号:)及位于句容市杨塘岗村(北三环北侧)09幢房产(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