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安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昌槐,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家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债务,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债务,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73元,减半收取47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7107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