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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舒时生与赵水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时生,赵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35号申请人舒时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晓敏,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水新。申请人舒时生因与被申请人赵水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以避免被申请人赵水新逃避履行债务、非法转让财产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赵水新名下的坐落于××产权证号:00015345、总建筑面积:290.82㎡)予以保全。申请人舒时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时生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水新名下的坐落于××产权证号:00015345,总建筑面积:290.82㎡),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申请人舒时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