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马越与段志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越,段志森,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郁有振,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志森,男,1972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洪亮,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焕富,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杰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龙,男,1964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芳,女,1983年6月8日出生。上诉人马越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4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43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