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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芦剑侠与罗治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芦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芦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芦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做出的(2010)开民一初字第2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060.4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3606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