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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林某某离婚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林群、王丹丹(实习),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季永彬,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秋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林群、王丹丹,被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季永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异性有暧昧关系,2014年9月原告从被告的手机中发现被告与异性开房的自拍照,由于被告不贞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礼金人民币102000元;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告林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原告的疑心及原告对家庭不负责,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其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家人婚后于2014年1月20日有赠送人民币102000元给其,但其均用于婚后生活,原告诉称其与异性的关系系婚前的行为,故对于原告诉请返还礼金人民币102000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应予以驳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月1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家人给予的人民币102000元,婚后被告购买电脑、电视、音响、手机及苹果平板电脑等生活用品,原、被告父母相互赠与原、被告金饰,现这些金饰分别在原、被告处。2014年10月8日原告因有异性在被告娘家而与被告发生争执,嗣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原告父亲李某甲的再就业优惠证、原告的工资条、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关于婚姻过错责任,原告提供一组被告与异性的床照及证人证言。被告质证对床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婚前的行为;对证人证言陈述没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可证明婚后没有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照片虽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组照片不能证实原告待证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实原、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因为其他异性发生争执,无法证实被告对婚姻存有不贞的事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婚后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父母婚后赠与原、被告的人民币102000元尚有余款在被告处,被告应分割部份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诉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某某人民币35000元。三、现在原、被告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秋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英娜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