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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5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德道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星商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道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5239号原告北京德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好远1号楼18层2105室。法定代表人吴彦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忠武,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被告福建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2号以西冠雄花园15层1225单元。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刘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建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道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星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道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道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道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德道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