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严石根赌博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石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647号罪犯严石根,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现在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服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杭上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严石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严石根曾因犯赌博罪,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五日作出(2007)江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后该犯又因赌博被处以行政处罚,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杭江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撤销了(2007)江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中对其宣告缓刑部分,收监执行原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批表、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刑事裁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严石根尚不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的建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石根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