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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假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安涛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658号罪犯安涛,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日作出了(1998)二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4日以(1998)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安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7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4月2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5年5月25日以(2005)一中清刑减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0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对罪犯安涛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安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安涛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涛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