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黄朝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朝龙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08号罪犯黄朝龙,男,硕士研究生文化,1960年9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09)常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朝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9月27日止)。被告人黄朝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1)苏刑二终字第0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黄朝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黄朝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朝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主犯,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朝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