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建蓉申请执行张国荣、赵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蓉,张国荣,赵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蓉,女。被执行人:张国荣,男。被执行人:赵光秀,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建蓉申请执行张国荣、赵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光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阳春路营业所开设的XX账户上的存款480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