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民二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许广水与司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水,司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864号原告:许广水,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郑碧水,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家兵,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夏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波,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水与被告司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广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