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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民二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许广水与司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水,司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864号原告:许广水,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郑碧水,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家兵,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夏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波,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水与被告司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广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