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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郭竞与唐咸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竞,唐咸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郭竞。委托代理人叶峰,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咸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竞与被告唐咸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竞于2015年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竞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吴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旭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