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执民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章西与朱贤钦、董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章西,朱贤钦,董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瓯执民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赵章西,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朱贤钦,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董小青,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00696号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章西与被执行人朱贤钦、董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贤钦、董小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贤钦、董小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献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昊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