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石裕青与李彤、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裕青,李彤,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石裕青,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彤,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段团结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姜进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臣,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柴林,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代表人武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珺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裕青诉被告李彤、被告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裕青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裕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石裕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