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76号原告:祝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真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