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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76号原告:祝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真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