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利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利,胡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XX利,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胡丽萍,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三合村李庄**户。申请执行人XX利与被执行人胡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封被执行人胡丽萍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1号楼103室房产(产权证号20088004**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