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娜与严会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严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郭娜,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筑路公司桥处科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会玲,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采油三区306队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郭秀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娜诉被告严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6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文学代理 审 判员 刘 欣代理 审 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搜索“”